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大蒜现货购销交易DS-2011合同上市说明书
交易品种 |
杂交大蒜 |
商品代码 |
DS-2011 |
交易单位 |
1吨/批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上市指导价 |
4500元/吨 |
交易手续费 |
2元/批 |
交收手续费 |
40元/批 |
最大订货总量 |
双边120万批 |
单笔最大下单量 |
1000批 |
涨跌限幅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上市首日涨跌幅为指导价的±10%) |
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
单边10000批,双边20000批 |
到期交收月份 |
2020年11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00~3:30 法定节假日以市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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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 |
2020年11月14日 (2020年11月14日不能新订立存货,只能转让存货 ) |
最后交收日 |
2020年11月21日 |
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 |
2020年11月9日 |
最迟入库日 |
2020年11月13日 |
最迟仓单注册日 |
2020年11月14日(12:00材料上报截止) |
交收地点 |
基准交收仓库或其他交收仓库(具体见公告) |
履约订金 |
0批<订货量<100万批,履约订金为20%, 100万批≤订货量≤120万批,履约订金为30%; |
交收订金 |
合同价值的20%(以交收价计算) |
订金阶段提高比例 |
合同上市后履约订金为20%,10月15日起提高至50%,11月2日起提高至100%。 |
质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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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价 |
最后八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 |
单账户交收量 |
最小交收量30批;最大交收量10000批。 |
交收方式 |
提前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质量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大蒜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要求等。
(二)本标准适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合同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5009.38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8855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SB/T10158—1993新鲜蔬菜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大蒜:百合科葱属的一个栽培种,是短缩茎盘上侧牙叶鞘膨大而成的蒜瓣所组成的近球形鳞茎,收获后经晾晒干燥,切除须根并保留一定长度蒜梗的大蒜头。
(二)横径:蒜头最大横断面的直径。
(三)梗长:大蒜假茎或花茎从剪断处至鳞茎顶端的距离。
(四)机械伤:因机械外力造成的蒜头损伤,如刀切伤,碰伤、擦伤等。
(五)成熟:相似品种大蒜鳞茎充分膨大,蒜瓣坚实饱满,达到市场所要求的品质形态,又称商业成熟。
(六)形状规则:具有该品种固有的典型特征,如扁圆形、高桩圆形等。
(七)坚实饱满:大蒜鳞茎发育良好,蒜瓣排列抱合紧密,不呈皱缩状态。
(八)完整:蒜头形状未破坏,革质蒜皮完好,无裂皮和脱皮现象。
四、质量要求
(一)上市合同质量要求
品 质 要 求 |
1、同一品种、成熟、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洁净、气味正常,当季新蒜,色泽一致。 2、无霉变、日灼伤、虫蚀、皱缩空腔、僵蒜、无米气泡独头蒜、机械伤、无开花蒜(3道及以上外皮开裂或漏瓣蒜2瓣及以上为开花蒜)。 3、胚芽不能超过1/3。 4、干蒜削须微须剪杆。 5、绿头蒜总缺陷不超过5%,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总缺陷不超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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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划 分 |
以蒜头最大横径为划分大蒜规格的指标,横径每间隔0.5cm作为一种规格,规格的划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大蒜规格: (单位: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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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品 |
符合以上规定的质量要求且横径≥5.0cm杂交蒜作为标准交收品。标准品交收质量要求合格率不低于60%且横径要求合格率不低于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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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 代 品 |
1、横径≥6.0cm杂交蒜可替代交收,替代品质量要求合格率不低于60%且横径要求合格率不低于90%。实际交收价格=标准品交收价格×116% 。 2、白皮大蒜可替代交收,且质量要求按杂交蒜标准执行。 3、交收期间,如卖方用横径≥6.0cm杂交蒜替代交收,买方须补足116%货款提全部货物,也可以选择只提横径≥6.0cm杂交蒜对应货款价值的货物,交收吨数=原交收吨数/116% 。 4、库内交收如出现SGS检验质量标准合格率≥55%,卖方交易商贴水2%可以交收;质量标准合格率<55%不予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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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抽样 方法 |
按照本标准实行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比例不低于总量的1%。 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SGS)执行并解释。 |
五、包装与标志
(一)包装
大蒜应按等级分别包装,包装应按SB/T10158—1993中第4、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卖方交易商必须采用统一标准重量的首次使用的红色编织袋或白色亮袋交收。
(二)标志
每一批次应标明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
六、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