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大蒜现货购销交易JS-1903合同上市说明书
主要条款
交易品种 |
杂交级蒜 |
商品代码 |
JS-1903 |
交易单位 |
1吨/批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上市指导价 |
2400 元/吨 |
交易手续费 |
2元/批 |
交收手续费 |
40元/批 |
最大订货总量
|
双边60万批 交易中心根据订货量(双边)分阶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具体如下: 0≤订货量≤40万批,履约订金为20%; 40万批<订货量≤50万批,履约订金为30%; 50万批<订货量≤60万批,履约订金为40%; |
单笔最大下单量 |
1000批 |
涨跌限幅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上市首日涨跌幅为指导价的±10%) |
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
单边5000批,双边10000批 |
到期交收月份 |
2019年3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00~3:30 法定节假日以市场公告为准 |
最后交易日 |
2019年3月15日 |
最后交收日 |
2019年3月20日 |
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 |
2019年3月8日 |
最迟入库日 |
2019年3月14日 |
最迟仓单注册日 |
2019年3月15日(12:00材料上报截止) |
交收地点 |
基准交收仓库或其他交收仓库(具体见公告) |
交易订金 |
合同价值的20% |
交收订金 |
合同价值的20% |
订金阶段提高比例 |
合同上市后交易订金为合同价值20%,2月18日起提高至50%,3月1日起提高至100%。 |
质检机构 |
SGS |
交收价 |
最后八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 |
交收量 |
最小交收量:30批;最大交收量5000批。 |
交收方式 |
提前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质量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大蒜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要求等。
(二)本标准适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合同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5009.38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8855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SB/T10158—1993新鲜蔬菜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348-2002 大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大蒜:百合科葱属的一个栽培种,是短缩茎盘上侧牙叶鞘膨大而成的蒜瓣所组成的近球形鳞茎,收获后经晾晒干燥,切除须根并保留一定长度蒜梗的大蒜头。
(二)横径:蒜头最大横断面的直径。
(三)梗长:大蒜假茎或花茎从剪断处至鳞茎顶端的距离。
(四)机械伤:因机械外力造成的蒜头损伤,如刀切伤,碰伤、擦伤等。
(五)成熟:相似品种大蒜鳞茎充分膨大,蒜瓣坚实饱满,达到市场所要求的品质形态,又称商业成熟。
(六)形状规则:具有该品种固有的典型特征,如扁圆形、高桩圆形等。
(七)坚实饱满:大蒜鳞茎发育良好,蒜瓣排列抱合紧密,不呈皱缩状态。
(八)完整:蒜头形状未破坏,革质蒜皮完好,无裂皮和脱皮现象。
四、质量要求
(一)上市合同质量要求
品 质 要 求 |
1、同一品种、成熟、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洁净、气味正常,当季新蒜,色泽一致。 2、无霉变、日灼伤、虫蚀、皱缩空腔、僵蒜、无米气泡独头蒜、机械伤。 3、胚芽不能超过1/3。 4、干蒜削须微须平底,杆长不超过3cm可以交收,干蒜削须微须平底、杆长超过3.0cm扣秤1%可以交收。 5、无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含日灼伤绿头蒜)、冻蒜。 6、无开花蒜(3道以上外皮开裂或漏瓣蒜2瓣以上为开花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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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划 分 |
以蒜头最大横径为划分大蒜规格的指标,横径每间隔0.5cm作为一种规格,规格的划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大蒜规格: (单位: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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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品 |
符合以上规定的质量要求且横径5.5-6.0cm杂交蒜作为标准交收品。标准品交收品质要求合格率不低于60%且规格要求合格率不低于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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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 代 品 |
替代品A:横径6.0cm及以上的杂交蒜,按交收结算价升水6%进行替代交收。 替代品B:横径5.0-5.5cm的杂交蒜,按交收结算价贴水8%进行替代交收。 替代品C:白皮大蒜替代交收,同一规格替代不享受升跌水,且质量要求与替代升贴水办法按杂交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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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抽样方法 |
按照本标准实行随机抽样检测,检测比例不低于总量的1%。 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SGS)执行并解释 |
五、包装与标志
(一)包装
大蒜应按等级分别包装,包装应按SB/T10158—1993中第4、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毛重40KG以上、首次使用的亮袋为标准,包装袋无破损。
(二)标志
外包装每一批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件数、重量和包装日期等。
六、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