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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现货购销交易JS-1903合同上市说明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4  浏览次数:591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大蒜现货购销交易JS-1903合同上市说明书

主要条款

 

交易品种

杂交级蒜

商品代码

JS-1903

交易单位

1吨/批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上市指导价

2400 元/吨

交易手续费

2元/批

交收手续费

40元/批

最大订货总量

 

双边60万批

交易中心根据订货量(双边)分阶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具体如下:

0≤订货量≤40万批,履约订金为20%;

40万批<订货量≤50万批,履约订金为30%;

50万批<订货量≤60万批,履约订金为40%;

单笔最大下单量

1000批

涨跌限幅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上市首日涨跌幅为指导价的±10%)

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单边5000批,双边10000批

到期交收月份

2019年3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00~3:30

法定节假日以市场公告为准

最后交易日

2019年3月15日

最后交收日

2019年3月20日

交收入库申请截止

2019年3月8日

最迟入库日

2019年3月14日

最迟仓单注册日

2019年3月15日(12:00材料上报截止)

交收地点

基准交收仓库或其他交收仓库(具体见公告)

交易订金

合同价值的20%

交收订金

合同价值的20%

订金阶段提高比例

合同上市后交易订金为合同价值20%,2月18日起提高至50%,3月1日起提高至100%。

质检机构

SGS

交收价

最后八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

交收量

最小交收量:30批;最大交收量5000批。

交收方式

提前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质量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大蒜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要求等。

(二)本标准适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合同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5009.38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8855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SB/T10158—1993新鲜蔬菜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348-2002 大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大蒜:百合科葱属的一个栽培种,是短缩茎盘上侧牙叶鞘膨大而成的蒜瓣所组成的近球形鳞茎,收获后经晾晒干燥,切除须根并保留一定长度蒜梗的大蒜头。

(二)横径:蒜头最大横断面的直径。

(三)梗长:大蒜假茎或花茎从剪断处至鳞茎顶端的距离。

(四)机械伤:因机械外力造成的蒜头损伤,如刀切伤,碰伤、擦伤等。

(五)成熟:相似品种大蒜鳞茎充分膨大,蒜瓣坚实饱满,达到市场所要求的品质形态,又称商业成熟。

(六)形状规则:具有该品种固有的典型特征,如扁圆形、高桩圆形等。

(七)坚实饱满:大蒜鳞茎发育良好,蒜瓣排列抱合紧密,不呈皱缩状态。

(八)完整:蒜头形状未破坏,革质蒜皮完好,无裂皮和脱皮现象。

四、质量要求

(一)上市合同质量要求

 

1、同一品种、成熟、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洁净、气味正常,当季新蒜,色泽一致。

2、无霉变、日灼伤、虫蚀、皱缩空腔、僵蒜、无米气泡独头蒜、机械伤。

3、胚芽不能超过1/3。

4、干蒜削须微须平底,杆长不超过3cm可以交收,干蒜削须微须平底、杆长超过3.0cm扣秤1%可以交收。

5、无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含日灼伤绿头蒜)、冻蒜。

6、无开花蒜(3道以上外皮开裂或漏瓣蒜2瓣以上为开花蒜)。

以蒜头最大横径为划分大蒜规格的指标,横径每间隔0.5cm作为一种规格,规格的划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大蒜规格:     (单位:cm)

规格

4.5

5.0

5.5

6.0

蒜头横径

4.5-5.0

5.0-5.5

5.5-6.0

6.0≤

 

符合以上规定的质量要求且横径5.5-6.0cm杂交蒜作为标准交收品。标准品交收品质要求合格率不低于60%且规格要求合格率不低于90%。

替代品A:横径6.0cm及以上的杂交蒜,按交收结算价升水6%进行替代交收。

替代品B:横径5.0-5.5cm的杂交蒜,按交收结算价贴水8%进行替代交收。

替代品C:白皮大蒜替代交收,同一规格替代不享受升跌水,且质量要求与替代升贴水办法按杂交蒜标准执行。

 

检验抽样方法

按照本标准实行随机抽样检测,检测比例不低于总量的1%。

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SGS)执行并解释

 

 五、包装与标志

(一)包装

大蒜应按等级分别包装,包装应按SB/T10158—1993中第4、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毛重40KG以上、首次使用的亮袋为标准,包装袋无破损。

(二)标志

外包装每一批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件数、重量和包装日期等。

六、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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