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花生订单交易HS2401合同上市说明书
交易品种 |
花生仁 |
商品代码 |
HS2401 |
交易单位 |
500公斤/批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下同)/500公斤(不含税)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500公斤 |
上市指导价 |
5600元/500公斤 |
交易手续费 |
1元/批 |
交收手续费 |
20元/批 |
最大订货总量 |
200万批(100万吨) |
单笔最大下单量 |
1000批 |
涨跌限幅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上市首日涨跌幅为指导价的±10%) |
自然人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
单边10000批,双边20000批 |
企业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
单边20000批,双边40000批 |
到期交收月份 |
2024年1月 |
收获季 |
2023年夏秋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30 法定节假日以市场公告为准 |
最后交易日 |
2024年1月15日 (2024年1月15日不能新订立存货,只能转让存货) |
最后交收日 |
2024年1月22日 |
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 |
2024年1月10日 |
入库截止日 |
2024年1月14日(17:00) |
仓单注册截止日 |
2024年1月15日(12:00材料上报截止) |
交收地点 |
指定交收仓库或其他交收仓库(具体见公告) |
履约订金比例 |
0批<订货量<150万批,履约订金比例为20%; 150万批≤订货量≤200万批,履约订金比例为30%; |
订金阶段提高比例 |
合同上市后履约订金比例为20%,2023年12月1日起提高至30%,12月16日起提高至50%,2024年1月1日起提高至100%。 |
质检机构 |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
交收价 |
最后八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 |
单账户交收量 |
最小交收量60批;自然人单账户最大交收量10000批,企业单账户最大交收量20000批。 |
交收方式 |
提前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花生仁交收质量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花生仁质量要求、质检机构和包装要求等。
(二)本标准适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花生仁合同交收标准品。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花生仁:花生果去掉果壳的果实。
2.2 净花生仁:花生仁去掉果皮后的果实。
2.3 纯质率:净花生仁质量占试样的质量分数。
2.4 不完善粒: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花生颗粒,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生芽粒、破碎粒、未成熟粒、其他损伤粒、整半粒花生粒、破皮花生粒、冻粒仁等。
2.4.1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的颗粒。
2.4.2 病斑粒:表面带有病斑并伤及胚的颗粒。
2.4.3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2.4.4 破碎粒:籽仁破损达到其体积的1/5及以上的籽仁,包括花生破碎的单片子叶。
2.4.5 未成熟粒:籽仁皱缩,体积小于本批正常完善仁1/2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仁平均仁重1/2的籽仁。
2.4.6 其他损伤粒:其他伤及胚的颗粒。
2.4.7 整半粒花生仁:花生仁被分成的两片完整的胚瓣。
2.4.8 破皮花生仁:红衣破损的花生仁。红衣破损面积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2.4.9 冻粒仁:因存储温度过低而发生冻害的花生仁。
2.5 霉变仁:霉变/腐烂的花生仁。
2.6杂质:花生果或花生仁以外的物质,包括泥土、砂石、砖瓦块等无机物质和花生果壳等。
2.7 色泽、气味:一批花生固有的综合色泽、气味。
2.8 整半粒限度:整半粒花生仁占本批花生仁的质量分数。
2.9 加工不符仁:指尚未去掉果壳前的花生仁。
三、标准品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当季花生仁应符合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如下表:
指标 |
描述 |
品种 |
花生仁,明显异品种花生仁不超过5% |
形态 |
形状匀整、洁净 |
色泽 |
色泽正常且基本一致,子叶不变色 |
气味 |
具有花生的正常气味,无异味 |
不完善仁(以质量分数计%) |
不完善仁≤15%。 不完善仁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生芽粒、破碎粒、未成熟粒、其他损伤粒、整半粒花生粒、破皮花生粒、冻粒、霉变仁等。 其中生芽粒不超过2%;霉变仁不超过2%。 |
杂质(以质量分数计%) |
≤1.5% |
水分(以质量分数计%) |
≤9% |
含油率(干基) |
≥43% |
酸值(以KOH计)/(㎎/g) |
≤2 |
上层筛8mm(长圆孔筛)筛上比例 |
≥42% |
下层筛6mm(长圆孔筛)筛下比例 |
≤18% |
四、包装
采用行业内常规使用、统一标准重量、首次使用的白色透明塑料编织袋,包装袋无破损。
五、附加说明
本上市合同按照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2022年10月28日发布的相关规则制度执行。
本标准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