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棉籽订单交易MZ2403合同上市说明书
交易品种 |
棉籽 |
商品代码 |
MZ2403 |
收获年度 |
2023年 |
交易单位 |
1吨/批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下同)/吨(含税)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上市指导价 |
2700元/吨 |
交易手续费 |
1元/批 |
交收手续费 |
10元/批 |
最大订货总量 |
100万批(100万吨) |
单笔最大下单量 |
1000批 |
涨跌限幅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上市首日涨跌幅为指导价的±10%) |
自然人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
单边10000批,双边20000批 |
企业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
单边30000批,双边60000批 |
到期交收月份 |
2024年3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 法定节假日以市场公告为准 |
最后交易日 |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3月15日不能新订立存货,只能转让存货) |
最后交收日 |
2024年3月22日 |
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 |
2024年3月10日 |
入库截止日 |
2024年3月14日 |
仓单注册截止日 |
2024年3月15日(12:00材料上报截止) |
交收地点 |
指定交收仓(厂)库或其他交收仓(厂)库(具体见公告) |
履约订金 |
0批<订货量<80万批,履约订金比例为20%, 80万批≤订货量≤100万批,履约订金比例为30% |
订金阶段提高比例 |
合同上市后履约订金为20%,2月1日起提高至30%,2月16日起提高至50%,3月1日起提高至100%。 |
质检机构 |
宁波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
交收价 |
最后八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 |
单账户交收量 |
最小交收量30批(30吨),自然人单账户最大交收量10000批(10000吨);企业单账户最大交收量30000批(30000吨) |
交收方式 |
提前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棉籽交收质量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棉籽质量要求、包装和检验机构等。
(二)本标准适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棉籽商品合同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
二、参考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未引用的内容仅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1763-2008 棉籽》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棉籽
棉籽是棉花作物的种籽。由棉铃中采取的棉花称籽棉,由籽棉上轧下来的棉纤维称皮棉,籽棉除去皮棉后,即可取得棉籽。
3.2 色泽、气味
一批棉籽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
3.3 含油率
经机械脱绒后的棉籽所含油脂占试样(干基)的质量分数。
3.4 不完善籽
籽粒不完善包括未成熟籽、破碎籽、损伤籽、虫蚀籽等尚有食用价值的棉籽。
3.4.1 未成熟籽
籽粒不饱满,体积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籽1/2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籽平均籽重1/2的籽,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4.2 破碎籽
破损大于整籽体积1/3的籽。
3.4.3 损伤籽
受机械损伤不大于整籽体积1/5的籽。
3.4.4 虫蚀籽
被虫蛀蚀,伤及胚的籽粒。
3.5 霉变籽
发霉、变质或籽变色的颗粒。
3.6 杂质
除棉籽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筛下物、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
3.6.1 筛下物
通过直径3.0mm圆孔筛的物质。
3.6.2 无机杂质
砂石、煤渣。砖瓦块、泥土等矿物质及其他无机类物质。
3.6.3 有机杂质
无使用价值的棉籽、异种粮粒、油籽以及其他有机类物质。
3.7 水分
净棉籽所含水分占试样的质量分数。
3.8 含绒率
籽棉经轧花加工后的棉籽所含残存纤维绒占试样的质量分数。
四、质量规定
4.1 用于交收的棉籽应符合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如下表。
项目 |
指标描述(以质量分数计%) |
品种 |
棉籽 |
形态 |
形状匀整 |
色泽、气味 |
具有棉籽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无异味 |
含油率(以干基计%) |
≥13% |
水分 |
≤12% |
杂质 |
≤2% |
霉变率 |
≤2% |
含绒率 |
≥10% |
检验方法 |
按照本标准实行随机抽样检测,由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执行并解释。 |
4.2 标准交收品
符合4.1规定质量要求的棉籽作为标准交收品。
4.3 升贴水规定
(1)2%<杂质≤2.5%,交收结算价按贴水20元/吨进行替代交收。
(2)2.5%<杂质≤3%,交收结算价按贴水40元/吨进行替代交收。
(3)3%<杂质≤3.5%,交收结算价按贴水60元/吨进行替代交收。
(4)杂质>3.5%,不能交收。
五、包装与标志
包装采用行业内常规使用的车板散装。
六、附加说明
本商品合同按照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2022年10月28日发布的相关规则制度执行。
本标准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