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订单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拓展人、交收仓(厂)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指定监管机构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厂)库,交收仓(厂)库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认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仓单包括电子仓单和标准仓单。
(一)电子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同交收仓(厂)库一起进行核实,然后生成的仓单。电子仓单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可直接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内使用。
(二)标准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同交收仓(厂)库一起进行核实,然后生成的仓单。标准仓单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可直接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三章 仓单生成
第六条 仓单生成包括仓单的申请环节和仓单的录入注册环节。
第七条 仓单的申请
(一)存货凭证的生成
货物入库后,由交收仓(厂)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
(二)电子仓单的申请
1.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
2.在交收仓(厂)库存放商品的卖方交易商注册电子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交易商凭身份证、非自然人交易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
(3)交收仓(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4)《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
(三)标准仓单的申请
1.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
2.在交收仓(厂)库存放商品的卖方交易商注册标准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交易商凭身份证、非自然人交易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
(3)交收仓(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4)《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对仓单商品的检验结果为质量判定标准。交易中心承认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视为接受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
第八条 仓单的录入注册
(一)电子仓单的录入注册
1.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原件后,同交收仓(厂)库共同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厂)库等相关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形成电子仓单。电子仓单所载商品的质量由存货交易商自行负责。
2.审核无误后,交易中心确认生成电子仓单,每一电子仓单对应一个存货凭证。电子仓单生成后,以电子仓单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收。
3.电子仓单生成后,交易商可以申请仓单抵顶。
4.电子仓单注册截止时间具体见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说明书。
5.申请注册电子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不小于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中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6.申请注册电子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二)标准仓单的录入注册
1.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后,同交收仓(厂)库共同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厂)库等相关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形成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所载商品的质量由存货交易商自行负责。
2.审核无误后,交易中心确认生成标准仓单,每一标准仓单对应一个存货凭证。标准仓单生成后,以标准仓单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收。
3.标准仓单生成后,交易商可以申请仓单抵顶。
4.标准仓单注册截止时间具体见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说明书。
5.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不小于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6.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九条 卖方在提出仓单抵顶申请时必须考虑相关损耗风险,避免因商品损耗超出规定的溢短范围而违约。
第十条 仓单只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有效,不得在交易中心以外进行流转。标准仓单在交收仓(厂)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出库时,需报备交易中心,任何一方提货都需要通过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仓单项下商品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交收买方。
第四章 仓单的抵顶
第十二条 仓单抵顶后,买方交易商须履行交收义务,如不履行交收义务,违约金按照相应商品现货交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
第五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三条 交易商与其他交易商、交收仓(厂)库之间产生交收纠纷,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超过五个工作日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调解。交易中心受理纠纷调解期限为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仍未调解成功,交易中心不再调解。
第十四条 交易商与其他交易商、交收仓(厂)库发生纠纷,经交易中心调解不成的,相关各方应将纠纷提交至菏泽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实施。原《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电子仓单管理办法》、《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但实施日之前上市交易的商品合同仍按原《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电子仓单管理办法》、《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执行。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