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棉粕现货购销协议交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现货交收需求,保证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协议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协议交收行为,根据《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棉粕现货购销交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第三方监管企业、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协议交收业务
第三条 协议交收分为线上协议交收和线下自主协议交收,交收数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
第四条 线上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单》。交易中心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对双方进行的交收方式。线上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协议交收的数量。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第五条 线下自主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未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配对的交收方式,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供跟踪服务。自主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第六条 提出线上协议或线下自主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持有同一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
第七条 线上协议或线下自主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标准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交易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八条 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出线上协议或线下自主协议交收申请。
第九条 线上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不可以申请撤销线上协议交收。
第十条 线下自主协议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结算和款证交付。
第十二条 协议交收中买卖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交易中心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属于具体上市商品交收办法的补充细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中心按具体上市商品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4日起实施。原《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棉粕现货购销协议交收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