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指定监管机构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认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标准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收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生成的仓单。标准仓单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可直接参与交易系统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三章 标准仓单生成
第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申请和录入注册环节。
第七条 标准仓单的申请
(一)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
(二)申请制作标准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不小于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三)申请制作标准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八条 标准仓单的录入注册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后,同库方共同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库等相关信息,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形成标准仓单。
第九条 卖方在提出标准仓单抵顶申请时必须考虑相关损耗风险,避免因损耗导致实际库存数量和标准仓单记载数量的差异,造成商品数量不够而无法交收的违约。
第十条 标准仓单在交收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出库时,需报备交易中心,任何方提货都需要通过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只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有效,不得在交易中心以外进行流转。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项下商品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交收买方。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抵顶
第十三条 交易商申请以标准仓单进行抵顶的,抵顶申请成功后,卖方履约订金比例为20%(交易中心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第十四条 标准仓单抵顶后,买方交易商须履行交收义务,如不履行交收义务,违约金为交收货款的30%。
第五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五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之间产生交收纠纷,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超过五个工作日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调解。交易中心受理纠纷调解期限为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仍未调解成功,交易中心不再调解。
第十六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发生纠纷,经交易中心调解不成的,相关各方可将纠纷提交至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4日起实施。原《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