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服务棉籽交易商,促进棉籽交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法规及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现将棉籽交收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棉籽实物交收时,若买方交易商为企业客户的,卖方交易商应向其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买方交易商为自然人客户的,卖方交易商应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若买方交易商为自然人客户选择不开具发票,交收价格是含税价,含税价差不予退还。
三、买方或卖方交易商若不符合开票条件的,应及时调整所持订货,避免发生交收违约。若买卖双方交易商存在开票异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四、棉籽的最小交收量为30吨,买方需结合棉籽产品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或在商品下市前及时调整所持订货量。
请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相关交收规则,做好交收工作。
特此公告。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