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棉粕订单交易MP2507合同上市说明书
交易品种 |
棉粕 |
商品代码 |
MP2507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下同)/吨(含税) |
上市指导价 |
3200元/吨 |
交易手续费 |
1元/吨 |
交收手续费 |
10元/吨 |
最大订货总量 |
10万吨 |
单笔最大下单量 |
1000吨 |
涨跌限幅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上市首日涨跌幅为指导价的±10%) |
单账户最大订货量 |
单边10000吨,双边20000吨 |
到期交收月份 |
2025年7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 法定节假日以市场公告为准 |
最后交易日 |
2025年7月15日 (2025年7月15日不能新订立存货,只能转让存货) |
规定交收期截止日 |
2025年7月22日 |
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 |
2025年7月10日 |
入库截止日 |
2025年7月14日 |
仓单注册截止日 |
2025年7月15日(12:00材料上报截止) |
交收地点 |
指定交收仓(厂)库或其他交收仓(厂)库(具体见公告) |
履约订金比例 |
0吨<订货量<8万吨,履约订金比例为20%, 8万吨≤订货量≤10万吨,履约订金比例为30% |
订金阶段提高比例 |
合同上市后履约订金比例为20%,2025年6月1日起提高至30%,2025年6月16日起提高至50%,2025年7月1日起提高至100%。 |
质检机构 |
宁波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
交收价 |
最后八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 |
单账户交收量 |
最小交收量30吨,最大交收量10000吨 |
交收方式 |
提前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棉粕质量要求、包装和检验机构等。
(二)本标准适用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棉粕商品合同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
二、参考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未引用的内容仅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264-2007 饲料用棉籽粕》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棉粕
棉粕主要是以棉籽为原料,使用预榨浸出或者直接浸出法去油后所得产品。
3.2 色泽、气味
一吨棉粕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
3.3 霉变
发霉、变质的颗粒。
3.4 游离棉酚
油脂中呈游离态的棉酚。
3.5 水分
净棉粕所含水分占试样的质量分数。
四、质量规定
4.1 用于交收的棉粕应符合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如下表。
项目 |
指标描述(以质量分数计%) |
感官指标 |
黄褐色或金黄色小碎片或粗粉状,有时夹杂小果粒,色泽均匀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 |
粗蛋白 |
≥46% |
粗纤维 |
≤14% |
粗灰分 |
≤9% |
粗脂肪 |
≤2% |
水分 |
≤12% |
游离棉酚的含量/(mg/Kg) |
≤1200 |
检验方法 |
按照本标准实行随机抽样检测,由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执行并解释。 |
4.2 标准交收品
符合4.1规定质量要求的棉粕作为标准交收品。
4.3 升贴水规定
(1)当粗蛋白含量为≥50%作为替代交收品,交收结算价按标准交收品结算价升水8%进行替代交收。
(2)当45.5%≤粗蛋白含量<46%的棉粕作为标准交收品进行交收时,无贴水。
(3)当49.5%≤粗蛋白含量<50%的棉粕作为替代交收品进行交收时,与粗蛋白含量为≥50%的棉粕相比无贴水。
(4)当46%<粗蛋白含量<49.5%的棉粕,无升水;低于45.5%不能交收。
4.4 棉粕交收的溢短总量应控制在5%范围以内,出现溢短货按总短缺量由卖方补足或按实际量结算。
4.5 同一吨次棉粕的生产厂家、品牌、等级、吨号、包装规格等须保持一致,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棉粕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最早生产日期距离最后交收日不应超过3个月,《棉粕存货凭证》有效期6个月。
五、包装与标志
5.1 包装
采用行业内常规使用的、统一标准净重50Kg或70Kg、首次使用的塑料编织袋,包装袋要求无破损。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等,不得入库。
5.2 标志
包装应清楚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净含量、等级、生产日期、吨号及国家标准编号等信息。
六、免检品牌
棉粕实行免检品牌交收制度,免检品牌商品办理仓单注册时视为标准仓单。棉粕免检企业和品牌如下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棉粕品牌 |
1 |
新疆奎屯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
天康牌 |
2 |
新疆阿克苏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
|
3 |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图木舒克有限公司 |
晨光牌 |
4 |
奎屯泰昆油脂有限公司 |
泰昆牌 |
5 |
奎屯泰昆油脂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 |
|
6 |
新疆银谷泰油脂有限公司 |
七、附加说明
本标准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