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订单交易结算管理细则(2023年版)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订单交易结算管理细则2023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订单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订单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履约订金、转让价差、订货盈亏、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的结算业务,交易中心、市场拓展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清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部门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数据为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的划拨和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五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成交的订单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门统一结算。

第六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商履约订金、订单合同转让价差、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并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指定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指定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订金、预付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二)为交易商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根据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中心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五)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协助交易中心管理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划转;

(六)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及时准确地配合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七)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八)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和指定结算银行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情况根据签约银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订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统一存管、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入金/出金程序

(一)入金:

交易商登录银行端,自行划转交易商名下指定银行卡资金至资金账户(具体操作过程根据银行端操作流程执行)。

(二)出金:

交易商登录交易中心交易客户端进行出金,客户出金数额以“可出金额查询结果”为准。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商在进行出金操作时,出金手续费使用内扣办法,且由客户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各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签订订单合同时须交付履约订金。买方交易商须在交收日前补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签订订单合同后,在交收日前,须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交收仓(厂)库,并注册足额仓单。

履约订金收取标准如下:

(一)在合同签订时,按交易中心规定的办法与标准交纳履约订金;

(二)为控制交收风险,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商品合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以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详情在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及公告中公布;

(三)若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者高于卖方的订货价,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及时补足差额;

(四)需要交收的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应按交易规则要求付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应注册足额仓单;

交易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履约订金标准,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履约订金或货款。

第十九条 某商品合同的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商品合同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商品合同,沿用上一交易日该商品合同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对已转让的订单合同计算转让价差,并相应增减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

交易中心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订单合同计算订货盈亏,未交收或未转让的订单合同订货盈亏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为:(当日结算价-买方订货价)×订货量

卖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为:(卖方订货价-当日结算价)×订货量

订货盈亏为负时,扣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时,浮盈资金不计入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须按规定补足可用资金,否则,交易中心将对该交易商的订货实行代为转让,后果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具有风险的交易商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交收月后,交易中心对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进行交收,并结算货款。

交收货值变化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货值变化为(负数为应支付):(交收价-买方存货均价)×订货数量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货值变化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存货均价-交收价)×订货数量

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际交收数量、交收价和各项升贴水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金额为:

(交收价±地区升贴水±产地升贴水±其它各项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

实际交收数量与交易商订货数量的差异,即交收溢短的允许范围在相关商品现货交收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溢短范围。

第二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申请提前交收的,经交易中心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二十四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在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并签署《验收货确认函》后,交易中心将买方的货款划付到卖方的交易账户。

交收价为不含税报价时,需要开具发票的,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提供开票信息,并支付卖方税费(具体由双方协商),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双方如有异议应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菏泽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按《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订单交易管理办法》及各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约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结算完成后,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为负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履约订金的通知,交易商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上一交易日可用资金为负部分,未补足的,交易中心将按照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各品种订单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交易资金专户入金/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账号资金异常或关联交易商资金账户异常,导致市场风险增大的;

(四)交易中心为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专户管理,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申请方式向交易中心结算部提出复核。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结算部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商的资金等结算数据传递给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由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完成对账工作,并返回银行清算结果。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于2023年10月28日实施,原《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订单交易结算管理细则》同时废止,但实施日之前上市交易的商品合同仍按原《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订单交易结算管理细则》执行。

 

 牡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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